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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成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黄成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姜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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