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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良钗与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良钗,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雪(系蒋良钗女儿),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虞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蒋良钗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良钗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中提供的《售退商铺清单》、《返回代销商商铺审批表》、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证明万豪公司将三楼商铺代销的事实。因商铺无法分割,万豪公司对上述商铺进行清退,而在清退时却遗漏了蒋良钗,万豪公司亦从未通知过蒋良钗来沪办理清退手续。蒋良钗系文盲,在购房时子女均不在场,签下了《参建协议书》,而非房屋买卖合同,转账汇款时才会办理现金转存,导致支出的36万元购房款未获全额支持。万豪公司认可与蒋良钗之间的《参建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导致蒋良钗无法取得代销商铺返还款的责任在万豪公司。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万豪公司提交意见称,蒋良钗与万豪公司签订的协议确属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蒋良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万豪公司开发建设的“凯旋城万豪公寓”1-4层房屋在获得规划许可时,平面布局为大开间,无分隔形式。万豪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并将不能分割预售的房屋进行分割预售,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蒋良钗与万豪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因协议无效导致的损失由万豪公司承担70%、蒋良钗承担30%,亦无不妥。对蒋良钗已付购房款的具体金额,一、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蒋良钗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蒋良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良钗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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