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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艺玮与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蒋艺玮,女,199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芹,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超,负责人。
  蒋艺玮与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7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权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故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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