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艺玮,女,199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芹,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超,负责人。
蒋艺玮与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7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权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故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尚丞易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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