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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茂均与鲁凯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茂均,男,194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于治,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鲁凯凯,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
负责人:何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接受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退回案款、退回诉讼费等。

原告蒋茂均与被告鲁凯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茂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于治,被告鲁凯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人保财险温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茂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144058元(其中医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护理费11832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4000元、鉴定费1300、伤残赔偿金663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轮椅10000元、电动车损失3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蒋茂均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增加医疗费70643.4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20时10分,被告鲁凯凯驾驶浙C×××××小型轿车由江陵普济镇驶往郝穴镇,当车沿1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熊河侯垱村一组路段时,碰撞同向行驶的原告蒋茂均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鲁凯凯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江陵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2016年12月12出院,共住院81天,花去医药费75643.46元。后经江陵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一处六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另查,事故车辆浙C×××××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温州分公司分别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内。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事故车辆浙C×××××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温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1493.46元,由该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10000元;原告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86217.48元,由该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车辆损失1394元,由该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限额不足赔付的原告的损失71493.46元,因被告鲁凯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予以赔付。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鲁凯凯进行赔付,其已先行垫付了52900元,多垫付的51600元,由原告蒋茂均获得保险赔付后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茂均损失97611.4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茂均损失71493.46元。共计169104.94元。
二、驳回原告蒋茂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蒋茂均在获得保险理赔款后返还被告鲁凯凯垫付款51600元。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鲁凯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农行荆州长江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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