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达君,男,193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嗣彪(原告儿子),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玩具八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颜建中。
原告蒋达君与被告上海玩具八厂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蒋达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养老金1,009,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上海玩具八厂有限公司(改制前称上海玩具八厂)职工,1982年被告以原告存在投机倒把行为为由,将原告除名。原告曾向被告单位提出档案事宜,被告称档案属于企业单位流转,个人无法获取。此后,经原告家属多方查找,仅找到原告的《职工开除审批表》,并未找到原告的档案。被告单位将原告除名,在档案没有移交前仍对档案负有保管义务。由于被告遗失原告档案造成原告目前无法办理退休,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退休养老权益造成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遗失档案造成其退休权益受损,要求赔偿养老金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现原告以侵权纠纷为请求权基础诉至法院无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达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张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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