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杨雷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某某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肖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肖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862,750元的产权份额,期限为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丁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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