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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钧德、王秀玲等与蒋明德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蒋钧德,男,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王秀玲,女,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蒋东昕,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瞿民,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明德,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钧德、王秀玲、蒋东昕、瞿民诉被申请人蒋明德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蒋明德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担保人瞿建国、瞿民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由蒋钧德、王秀玲、蒋东昕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蒋明德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瞿建国、瞿民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查封蒋钧德、王秀玲、蒋东昕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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