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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计1,443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  英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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