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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青印与胡春卫、陈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青印,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春卫,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陈翠红,女,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蒋青印诉被告胡春卫、陈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蒋青印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青印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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