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蒋龑琰与徐燕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龑琰,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嵘,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燕蓉,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XXX号。
  负责人:陈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汉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敏,男。
  原告蒋龑琰诉被告徐燕蓉,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蒋龑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折价款102万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款项利息(以102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号XXX室房屋系原告自行购买的公有住房,于2003年11月11日该房产权人登记为原告蒋龑琰。2005年6月10日,案外人杨某某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80万元出售给了被告,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后因被告未支付购房款,原告于2015年1月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二审亦维持原判。因被告在诉讼前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李某某,原告于2015年11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故原告起诉来院。  
  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第三人为本案第三人。第三人向法庭陈述,被告于2005年7月借贷款48万元,2009年由于该行柜面人员的操作失误,认为被告结清了贷款48万元,并出具了结清证明,归还了他项权利登记证明。2011年,通过黄浦法院协调,徐燕蓉出具了书面承诺书,认可从未归还过贷款及利息,并承诺每月归还1,000元,故至今尚欠本金388,000元,且目前还在陆续归还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嫌诈骗,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龑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葛蓓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