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应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窦宝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蒙城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应顺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蒙城亿诺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80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4,860元。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蒙城亿诺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24,86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