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7********,汉族,文盲(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黎某某、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经被告人黎某某提议,被告人蒙某某、黎某某驾驶粤EV9****牌号小型面包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道**店,由蒙某某撬开卷闸门,黎某某、蒙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店内的210公斤铜条盗走。得手后,黎某某、蒙某某销赃并分占赃款。经鉴定,被盗黄铜价值人民币8820元。
2019年9月23日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同日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路**号出租屋**房抓获被告人蒙某某。破案后,赃款、赃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蒙某某、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祯
2020年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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