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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壮族,高中文化,**主任,住江西省广昌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8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驾驶赣F3****号小型轿车沿广昌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路口路段时失控驶向北侧路面时,先后撞击对向驶来的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赣F2****号二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蒙某某、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蒙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自愿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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