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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蒙村沙石岭附近将李某先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三轮车追缴发还失主李某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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