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在八塘镇横岭路口蒙某甲家门前,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酒后暴力阻拦八塘派出所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致三名民警、协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暴力阻拦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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