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南宁市南江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蒙某甲因先前其父亲蒙某乙所建的庙屋被蒙某丙、蒙某丁、蒙某戊等人组织村民拆毁,2018年9月15日12时许,在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东岭村**屯,被告人蒙某甲驾驶一辆铲车将受害人蒙某戊(曾用名蒙某己)的一间瓦房拆毁;随后又将受害人蒙庚的一间平房拆毁;以及把受害人蒙某丁一间平房的部分屋顶破坏掉。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鉴定,蒙某丁被破坏的房屋损失价格为600元,蒙某戊被破坏的房屋损失价格为2873元,蒙庚被破坏的房屋损失价格为4015元。蒙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总价格为7488元。2019年10月31日,蒙某甲一方与蒙某戊、蒙庚、蒙某丁方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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