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蒙,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卫国,内蒙古疆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才,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自治区古通辽市。被告:白小明,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后旗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负责人:左艳琴,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轶群,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135210.44元,其中医疗费25089.36元、护理费1706.08元(106.63元/天×16天)、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营养费1600元(100元/天×16天)、误工费21630元(105元/天×206天)、残疾赔偿金65950元(32975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达日汉生活费13125.6元(21876元/年×12年×10%÷2人)、鉴定费187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0日18时许,李才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查日苏镇东五家子嘎查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彭玉海家东交叉路口时,与沿另一条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阿永嘎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蒙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科左后旗公安交巡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公交认字【2017】第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才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阿永嘎付次要责任。蒙蒙受伤后到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锁骨骨折,共支出医疗费25089.36元。经法院委托,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4日对蒙蒙的伤残程度及营养期、护理期作出鉴定,蒙蒙被评为十级伤残,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另,李才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后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白小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包含在诉讼请求中。李才未作答辩。白小明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在人保财险后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才是我雇佣的司机。我为原告已经垫付医疗费3000元。人保财险后旗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抚养人达日汉系原告蒙蒙的女儿,2010年10月19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为129318.92元,其中医疗费25089.36元、护理费1701.76元(106.36元/天×16天)、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营养费1600元(100元/天×16天)、误工费21630元(105元/天×206天)、残疾赔偿金65950元(32975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达日汉生活费6877.8元(11463元/年×12年×10%÷2人)、鉴定费18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及以下证据:公交认字【2017】第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住院病例、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通辽秉信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360、0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户口本,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李才驾驶白小明所有的车辆与阿永嘎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号车乘车人蒙蒙受伤,车主白小明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才作为被雇佣的司机,事发当时属于履职行为,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才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后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案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能够足额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故被告白小明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营养费按照住院天数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误工费可计算至评残前一日;被抚养人达日汉为农业户口,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进行计算。被告白小明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应予扣除。综上所述,对原告蒙蒙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蒙蒙与被告李才、白小明、人保财险后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蒙的委托代理人卫国、被告白小明、被告人保财险后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轶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保财险后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蒙蒙1202**.11元交强险109159.56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701.76元+误工费21630元+残疾赔偿金659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877.8元)+商业三者险11111.55元【(医疗费15089.36元+鉴定费1870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600元)×70%-垫付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蒙蒙对被告李才、白小明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蒙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后旗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敏
书记员:杨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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