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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立龙与钟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蒯立龙,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钟易,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蒯立龙与被告钟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蒯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易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己认识的,2017年1月被告以修车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被告现金9,000元,当天没有出具借条,钱款来源是原告身边的钱。被告给原告2张信用卡。原告刷过信用卡但没有刷过钱,至今这2张卡还在原告处。原告向被告催讨,2018年8月2日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实际上是借条,欠条内容都是被告所写,被告签名按印。欠条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管辖法院。到期被告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
  被告钟易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于2018年8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我钟易欠蒯立龙人民币9,000元,我钟易在2018年11月15日之前还清,如到时没还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未归还借款,仍欠原告9,00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蒯立龙借款人民币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钟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秀华

书记员:王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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