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蒲某某与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钟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钟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蒲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蒲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钟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周志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