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东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华,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华。
申请人蒲东翊与被申请人钟华、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蒲东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华持有的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东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华持有的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蒲东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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