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钟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蒲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蒲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钟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周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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