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惠琳,女,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庆,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蒲惠琳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惠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惠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下同)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关系尚可。2017年5月左右,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及现金方式陆续向被告转账,其中,支付宝转账共计1,097,944.88元,微信转账共计68,100元。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通过支付宝归还原告共计626,670.88元,同时以现金方式归还了一部分借款。被告尚欠原告471,274元未归还。2018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45万元,并口头承诺2个月内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失踪,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诸于法院。
被告张国庆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关系尚可。2017年5月左右,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及现金方式陆续向被告转账,其中,支付宝转账共计1,074,544.88元,微信转账共计68,100元。被告通过支付宝归还原告共计678,770.88元,同时以现金方式归还了一部分借款。2018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45万元。因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据,且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了原告出借款项的原因、交付方式,未发现有与生活常理明显相悖之处,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作证,故本院酌定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蒲惠琳借款45万元;
二、被告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蒲惠琳以借款45万元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张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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