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租赁房屋,在本市双桥区陕西营**楼下、**底商、 **底商、**平房内、**楼下、**小区门口平房、**北口平房等七处安装无人售货机,销售“精品伟哥”、“顶级伟哥” 、“艾立可”等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额达1万余元,获利5000余元。经检测,“精品伟哥”、“顶级伟哥” 、“艾立可”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8年3月,被告人蒲某某租赁成都市金牛区**的库房经营保健品店,主要销售“精品伟哥”、“顶级伟哥”等男性壮阳类保健食品。蒲某某除日常店内零售外,还通过微信的方式销售给李某某。经核查,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蒲某某共销售给李某某“精品伟哥”、“顶级伟哥”、“艾立可”等保健食品共计41条,合计金额4940.00元。经检测,“精品伟哥”、“顶级伟哥”、“艾立可”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销售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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