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96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46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0时许,和布克赛尔县便民警务站执勤辅警吾某某、萨某某、叶某某三人在哈尔尕图路与东归路丁字路口执勤时,遭到蒲某某的阻挠,并对执勤辅警吾某某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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