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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妨害公务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蒲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96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46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0时许,和布克赛尔县便民警务站执勤辅警吾某某、萨某某、叶某某三人在哈尔尕图路与东归路丁字路口执勤时,遭到蒲某某的阻挠,并对执勤辅警吾某某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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