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 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副**号。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来到西安市莲湖区**路**医药超市,用事先准备的钳子撬开超市的门锁,进入店内,从保险柜里盗走现金600余元。从**医药超市出来后,蒲某某又来到马路对面的陕西**药房,用同样手段撬开药房的大门,进入店内,窃取放在钱盒里的1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来到西安市**路**医药超市,用的事先准备的钢管撬开超市大门,进入店内,从一个柜子下盗窃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来到西安市**路**药店超市,在该店墙面掏了一个洞,钻入该药店,在店内翻找财物,未找到现金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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