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永召,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轩,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永召诉被告上海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永召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蒲永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永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蒲永召负担。
审判员:白 璐
书记员: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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