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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蒲xx
郝xx
王xx

原告:蒲xx。
委托代理人:郝xx。
被告:王xx。
原告蒲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德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xx及委托代理人郝xx、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4000元借款未偿还,有被告2011年2月26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借据约定月利息为二分,该借款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约定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5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偿还原告蒲xx借款4000元,支付利息152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4000元借款未偿还,有被告2011年2月26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借据约定月利息为二分,该借款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约定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5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偿还原告蒲xx借款4000元,支付利息152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审判长:蔡德胜

书记员:高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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