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蒿继东,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员工。
被告:袁圣掌,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蔡继兵,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蒿继东诉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袁圣掌、蔡继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蒿继东以需查明案情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蒿继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蒿继东负担。
审判员:张俊彪
书记员:周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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