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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车晓轩(CHEXIAOXU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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