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车晓轩(CHEXIAOXU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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