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蓝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72********,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壮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乡**村**号,暂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沐足**楼**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6********,广东省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郁南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路**号**眼镜店**楼。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蓝某某、胡某某在合伙经营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龙大道的“东方红”沐足店内容留林某某、杨某某卖淫,每次提成80元,共非法获利约3040元。
被告人蓝某某、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色、粉白色OPPO牌手机各一台,避孕套35只,二维码一张,单据35张,会议记录簿一个;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12人的证言;4.被告人蓝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梁森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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