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0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村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8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街路口对开处时与证人陆某某驾驶的粤E58****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5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蓝某某已与证人陆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4.证人陆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街*巷*号***房,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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