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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翔与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海翔,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杨高南路XXX号由由世纪广场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颖,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蓝海翔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4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45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7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4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菁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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