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布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布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牛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乔布堂公司:1.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蓝牛仔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4、赔偿蓝牛仔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审理中,蓝牛仔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3,000元包含律师费和公证费。
事实和理由:蓝牛仔公司系美国蓝牛仔影像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蓝牛仔公司发现乔布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域名为qiaobutang.com的官方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使用与蓝牛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bjiXXXXXXXX相一致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侵犯了蓝牛仔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蓝牛仔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乔布堂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图片于2016年1月27日经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6-G-XXXXXXXX,作者为雷恩(LaneOatey),登记著作权人为蓝牛仔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4月6日,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展示内容为一女性职员在会议室怀抱文件。
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乔布堂公司。2017年9月20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龙江分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涉案网站相关页面发现,涉案网站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一篇“通过实习学到了什么-从实习中学到什么”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意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蓝牛仔公司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人。乔布堂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在其官网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蓝牛仔公司对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蓝牛仔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乔布堂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虽然蓝牛仔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并提交了公证文书,故该项费用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保全公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审理中,蓝牛仔公司申请撤回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乔布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刻停止在域名为qiaobutang.com的网站上使用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bjiXXXXXXXX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三、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元;
四、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乔布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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