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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图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图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图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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