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佑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琰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军,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佑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2018年9月6日,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倪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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