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MAXUANHUA。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枫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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