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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远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方。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于2020年2月7日收到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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