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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解放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放日报社,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芸。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放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十八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五十八案与(2018)沪0104民初21256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各方当事人亦表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五十八案并入本院(2018)沪0104民初2125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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