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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建明。
  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0元,由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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