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建明。
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0元,由原告蓝驰精密刀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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