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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检刑诉〔2020〕77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别名某某乙,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65********,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街**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路**苗圃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某某甲驾驶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湾路往环市三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41分,其行驶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河西路**号之**前路段时与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甲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鉴定,某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49.0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某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穗贞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苗圃场,联系电话:137259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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