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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与杜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
王成仁
高建利(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杜某
赵全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

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
法定代表人刘珍瑞。
委托代理人王成仁,该村村委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高建利,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赵全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成仁、高建立,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之规定,本案中只有在被告杜某有异议的情况下,由被告杜某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无权提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之规定,本案中只有在被告杜某有异议的情况下,由被告杜某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无权提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李凌云
审判员:李成
审判员:常向东

书记员:陈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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