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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银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蔚县银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法定代表人:刘玉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翔,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银泰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前的利息、罚息4771.98元,2018年6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刘某对被告王某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饲养家禽,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为保证上述债务的履行,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王某某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按约放款,但被告王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截止2018年6月28日,被告王某某已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771.9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蔚县银泰村镇银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借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王某某未结清贷款本息明细表原件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及未偿还借款的事实;4.《保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某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饲养家禽,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同日,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王某某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按约放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8年6月28日,被告王某某已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771.98元未还。另查明,原告银泰村镇银行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蔚县银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村镇银行)与被告王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泰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银泰村镇银行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刘某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前的利息4771.98元及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刘某对被告王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蔚县银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771.9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仍按约定月利率9‰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蔚县银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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