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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蔚知,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于南充市南部县,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现住遂宁市河东新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唐坤利,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8]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蔚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蔚知及其指定辩护人唐坤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蔚知驾驶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月东路与滨江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蔚知案发当时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93.8±7.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蔚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蔚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蔚知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廖勇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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