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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仁奎与张春华、曹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仁奎,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华,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曹莉莉,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蔡仁奎诉被告张春华、曹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蔡仁奎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仁奎撤诉。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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