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伯华,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雷思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芸桃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爱军。
委托代理人王玉康,男。
原告蔡伯华诉被告上海佳芸桃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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