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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伯华与上海佳芸桃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伯华,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雷思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芸桃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爱军。
  委托代理人王玉康,男。
  原告蔡伯华诉被告上海佳芸桃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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