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健豪,男,199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豹,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立斌,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蔡健豪与被告石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蔡健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健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健豪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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