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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豹,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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