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祯华,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师文,上海简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健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王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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