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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潘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军,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潘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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