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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军,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潘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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