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剑,男,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孙广俊,男,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被告:陈云峰,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剑、孙广俊与被告陈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剑、孙广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剑、孙广俊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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