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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发路XXX号。
  负责人:张爱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倩,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卫华,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本院作出(2018)沪0120民初19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蔡卫华的全部诉讼保全。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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