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友娟,女,汉族,1958年10月18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丽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琼,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隆比西实业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委托代理人吴东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绍春。
委托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友娟诉被告上海大隆比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春弟
书记员:韦 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