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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高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正群、毛孝伟,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上海鑫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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